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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5 年度中职(技校)招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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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5 年度中职(技校)招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职院校(中专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为推动我省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做好 2025 年度中职(技校)招生任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名录、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和实施职业教育“黔匠班”培养工程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招生任务 坚持把发展中职教育、技工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特色教育强省的重要基础,保持职普协调 发展。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招生。中职(技工)招生在各地上报基础上,今年全省 招生计划任务为 22.35 万人(其中技工院校招生 4.9 万人)。 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统筹,结合本地实际,将下达的招生任务分解到所属各县(市、区、特区)及院校, 确保初中毕业生绝大部分在本地就读或输送至省内优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确保完成中职(技工)招生任务。 对需增加招生计划的学校,以市(州)、省属职业学校为单位向省教育厅提交追加计划请示。 (二)明确招生时间和对象  我省中职(技工)实行春、秋两季招生。中职学校招生录取春季注册时间截止到 5 月 30 日、秋季截止到 11 月 20 日;技工院校春季注册时间截止到 4 月 30 日,秋季截止到 10 月 31 日。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高 中毕业学生(技工院校为应、往届初、高中、中职、高职、本科毕业学生);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 力的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不得注册中职 (技工)学籍。技工院校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等人员开展不脱产学习的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 学习形式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基本修业年限与相应专业全日制学制教育年限相同。 (三)用好招生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职(技工)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本着学生自主、自愿的原则,组织学生做好 高中阶段教育(中职、技工)招生平台志愿填报工作。招生平台:贵州省中职统一招生平台(以下简称: 统招平台),平台学校网址:https://117.135.201.243:8000/admin,学生报名学校网址:https://117.135.201.243: 8000。 (四)持续做好普职互通工作 1. 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统筹做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督 〔2015〕7 号),各市(州)教育局继续统筹做好普职互通工作。普职互通工作只能在市(州)范围内普通高 中学校与中职学校之间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 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 1 年半。中职学校转入 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择优公示后选拔,并控制在中职学校当年 招生人数的 2% 以内。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 1 学期的不予转学。学籍互转后,原学校学籍予以注销,学生 在原学校享受的各种国家政策性资助也同时相应取消,到转入学校可按要求申请相应的资助。普职互通试点 方案由市(州)制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12. 做好综合高中试点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本地综合高中试点学校补齐办学条件,保障教学质量。 二、规范招生办学行为 (一)实施中职(技工)招生资质公布制度。现将经各地审核合格的我省 2025 年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 工院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招生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147 所,技工院校 53 所。每年春招依据上一年度公布 的招生资质名单进行招生。 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职办学 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 人社通〔2023〕7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教职 成厅〔2019〕2 号)等相关文件规范办学行为。未经公布的学校(招生资质公布后当年新设立学校除外),不 具备当年招生资质,当年不得开展招生,所招学生不予注册学籍,招生学校按照非法办学从严处理;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异地分校(办学点),未经审批设立的中职(技工)异地分校(办学点),坚决 取缔招生资格。 中职(技工)学校当年对外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须按照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要求向属地市(州)教育部 门备案,省属学校向省教育部门备案;技工院校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备案。中职(技工)学校备案 同时要将招生简章等相关信息上报省招生考试院,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审核备案并公布的招 生简章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对上报的招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年检制度,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通过中等职 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线下审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查),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 年检并公示,省教育厅对经年检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统一公布。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对院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年检或评估 中存在问题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 (三)规范中职(技工)学籍注册。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 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做好新生学籍注册 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严格程序,严格审核,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时间内完成 学籍注册。 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由各地招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 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统招平台”进行新生招录。中职学校和技工院 校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学籍,中职学校新生注册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中职系统”);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到“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资格,办理注册手续,同时在“统招平台”中补录相关信息。 开展联合办学招收的中职学生,先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进入联办学校就读时由联办学校负责在学籍管理系 统内办理转学,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四)规范省内外中职学校联合办学行为。联合办学实行年度备案制。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主办学校原 则上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中职学校、省级优质中职学校、中职强基工程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另 一方须为具有合格办学资质的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州)内中职学校、 技工院校的联合办学分别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跨市(州)的联合办学分别由双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属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的联合办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及相关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联合办学学 校均须具备相关专业办学资质,联合办学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省内外联合办 学由双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省外学校在我省开展联合办学的主体学 校须为国家级示范中职学校、名优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省内联办学校须为中职强基工程及以上学校, 且不得开展教育类、医药卫生类等相关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招生(春季招生一律不面向省外学校开展)。联 2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套取国家财政经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 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联合办学备案时间为每年 8 月 30 日前,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 (五)规范省外中职(技工)学校来黔招生和省内中职(技工)学校跨地区招生。省外来黔招生学校须 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名优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须在当地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跨省中职(技工)学校招生资质,到生源地市 (州)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最后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后, 方可在我省开展中职(技工)秋季招生。未经公布名单的学校,一律不得在我省开展中职(技工)招生。 省内跨地区招生学校由招生地区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后,方可开展中职(技工)秋季招生。 (六)严格实施中职(技工)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 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杜绝招生乱象,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 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严禁中职学校、技工院 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及校长、班主任、教师等相关人员向无招生资质学校输送生源; 严禁搞区域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不得以“涉军”、冒用高校名义、“包 就业”“包升学” 等方式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国控专业和 非国控专业等方式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招生;不得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生源学校及 教职员工不得收受招生单位任何名义的财物、干预或代替学生选择就读学校。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招生过程 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七)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 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 号)和《贵州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规定〉的通知》(黔教发〔2022〕14 号)等文件,统一用好我省实习备案平台(学校网址:http://gwsx.gzsdata. com),学校要在学生岗位实习前一个月进行线上平台备案。要严格规范组织学生实习,落实对学生实习方式、 时间、地点、专业对口、报酬等相关要求,严禁组织未满 16 周岁学生、一年级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市(州)、 县(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要向属地教育部门备案,省属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向主管部门备案,技工院校 学生岗位实习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岗位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 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组织学生跨省岗位实习,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三、优化专业布局结构 各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不超过 3 个专业群 15 个专业。各市(州)教育(人社)局要围绕我省“四 新”“四化”,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指导中职(技工)学校优化专业结构,整合专业资源,提炼专业特色, 调整专业设置,实现专业错位发展、差异发展、特色发展。原则上各市(州)中职(技工)学校开设相同专 业不超过学校数的 50%,各市(州)教育(人社)局要做好指导、调整、监督等有关工作。 四、深入实施“黔匠班”培养工程 在 2025 级新招学生中继续开设职业教育“黔匠班”,重点围绕我省“四新”“四化”“六大产业基地” 等相关专业,培养更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助推贵州经济发展,实现“人人职教、个个技高、家家致富”。 职业教育“黔匠班”原则上参与学校为省级示范中职学校、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强基工程学校,获 批“兴黔富民”“技能贵州”项目的黔匠工坊、特色骨干专业、省级优质专业、名师名匠工作室的学校。进 入黔匠班学习的学生须品学兼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家庭困难学生倾斜,在书本费、住宿费等方面可适当 减免,在升学、就业上予以优先安排。 五、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有关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报读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初中及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者,身体状况符合相 关要求,具体包括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复转军人、退役运动员、 城市下岗失业和待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 3(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助政策 1. 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三年级就读(从 2025 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为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 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六盘山区等 11 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 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平均 2300 元 / 生·年(从 2025 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 标准为平均 2000 元 / 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 1200-35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2. 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 2000 元 / 生·年。 3. 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标准为 6000 元 / 生·年。 4.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 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专项助学金,标准为 1000 元 / 生·年; 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 400 元 / 生·年 ;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 500 元 / 生·年。 (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升学政策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业升学两不误”。中职(技工)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也可以升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 六、强化工作职责 (一)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主动作为、严格考核。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 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中职(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各地要加大对违规招生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查处和纠正各类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损 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稳定的行为,重点查处买卖生源、有偿招生、违规跨省招生、重复或虚 假注册学籍套取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生均拨款等财政补助资金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 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各高职院校中专部要加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强调工作纪律,加强与生源学校和乡镇、社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切实做好中职(技工)招生工作。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中职招生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完成招生任务的进展情况通过“统招平台”中的【招生任 务完成情况上报】向省教育厅反馈,从 7 月份到 11 月份,于每月 28 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当前阶段相关数据的填报, 并在确认后上传。 (二)今年新设立或新增专业且达到办学、招生条件学校,招生资质将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明确。各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以此次文件为准。技工院校开设的护理专业为非医药卫生 类专业,其护理专业对应的相关职业(工种)为:养老护理员、育婴员

发布时间:2025-06-26  阅读: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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